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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百万任我行(2018)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 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 3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1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1.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或保险单上载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1)若被保险人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 2之前(不含 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2)若被保险人于 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 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3)若被保险人于 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3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2018年9月1日,则以后每年9月1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1990年10月1日,那么2031年10月2日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而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2032年9月1日(因2031年9月1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41周岁)。

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4,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全残”或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5公务车6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5.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 (5)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个人非营业车辆范畴。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6. 公务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法人单位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
  •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4)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小型客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16个座位;
  • (5)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公务车范畴。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7.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 (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网约车。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8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8. 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电梯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9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或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9. 电梯指符合以下两项规定的设备:

  • (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 (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15°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本合同所述的电梯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10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自然灾害共有8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重大自然灾害”释义。

(1)地震 (2)泥石流 (3)滑坡 (4)洪水(5)海啸 (6)台风 (7)冰雹 (8)雷击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10. 重大自然灾害: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8种,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 (1)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 (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
  • 震局或气象局宣布为准;
  •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 8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准;
  • (7)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 (8)雷击:指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

 1.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30年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机动车13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所有意外全残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14确定)导致的伤害;
  •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5不在此限;
  • (10)猝死16
  •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7、跳伞、攀岩18、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9、摔跤、武术比赛20特技表演2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4.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10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10次修订本的的简称。

15.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6.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7.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8.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9.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0.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1.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表演。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脚注5个人非营业车辆”、“脚注6公务车”、“脚注7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脚注9电梯”、“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2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3
  •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3.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公共交通、航空、电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附表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公共交通、航空、电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知,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6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8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百万任我行条款附表1百万任我行条款附表2

注:

      •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 5、视力和视野百万任我行条款附表3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 9、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10、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 11、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 12、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级。
        •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 5级:正常肌力。
      • 13、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 14、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 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 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 15、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 阴 1%);双下肢(含 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 16、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 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 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 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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