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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赔宽松的保险公司吗

昨天有人问了个问题,我的身体有各种小毛病,想买保险但怕保险公司到时候以这些原因不赔,有理赔宽松的保险公司吗?我认真询问了一番才知道,是某公司保险业务员在给他推销保险的时候告诉他,那个业务员所属的保险公司理赔很宽松,同样的情况别的公司都不赔,他们公司都赔了。

那么在保险的实操中,真的存在理赔宽松的保险公司吗?我们先来想一个问题,什么叫理赔宽松?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来理赔,这个属于理赔宽松吗?显然不属于,这个只是在正常的履行保险保同而已。那么有没有保险公司敢于拒赔一个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呢?显然也没有,因为这样做于法不容,违反合同法、保险法。既然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的理赔的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敢不赔,那么也就是说,所谓的理赔宽松,就是指可以理赔超出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外的保险事故。有任何一个保险公司敢于给你这样的承诺,或者说有任何一个保险公司在较大比例的做这件事情,然后拿来吹嘘说,我们公司每年对于超出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外的理赔超过了5%,而其他同行只有2%。虽然现实中超出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之外的理赔是存在的,但毕竟是极少数的情况,这种情况只是存在这种可能,是不能保证的,是不能作为销售吹嘘的资本的。

回到客户的问题,身体有各种小毛病,怕保险公司到时候以这些原因不赔,我们正确的作法不是寻找理赔宽松的保险公司,而是进行如实告知,把你的身体的各种小毛病都如实的告知给保险公司,如果你所说的小毛病并不构成加费、除外责任或拒保等情况,保险公司让你标准体通过了,今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你告知的这些情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可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任何敢于声称自己所属的保险公司理赔宽松的人都是骗子,你拿什么证明你们公司理赔宽松,拿什么保证你们公司理赔宽松?大家都是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来行事的。

前文中我提到了有超出保险条款之外的理赔,在本文的最后给大家简要的谈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保险理赔主要分三种:正常理赔、协商理赔和通融理赔。正常理赔自不必说,这是绝大多数的情况,也就是所说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的理赔;协商理赔则多见于财险,比如一个家具厂买了500万保额的火灾保险,结果出险,烧毁了很多物资,这些物资价值多少钱,保险公司是没有办法确定的,厂家一般都会故意夸大损失,比如实际损失60万,非要说损失200万,最后保险公司通过现场勘测定损,协商确定损失为80万,按损失80万的标准来进行赔偿,又比如,虽超出了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但是保险公司有点小过错,投保人也有点小过错,大家继续僵持下去费时费力,各退让一步,本来要赔30万的,就赔20万,大家都满意;通融赔付就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的考虑,如社会舆论压力、政府压力、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宣传需求等原因,把本来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不应该理赔的情况给赔了,如一个人买了20万保额的意外险,结果酒驾身故,而这款意外险的条款正好将酒驾给除外了,那么肯定是不可能赔的。但是这个人家庭特别困难,他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妻子长期卧病在床,小孩还等着钱上学,母亲也瘫痪多年,要人照料,然后恰巧这个家庭又在理赔这个事情上百折不挠,即使被拒赔,也要想尽一切办法投诉、到保险公司哭闹等,甚至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保险公司是有可能作出通融赔付决定的,20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个小数目,但对这个家庭来说,可能就是全部,又比如当年的汶川地震,本身在人身险的条款中,大多都将地震作为了除外责任,但是出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抑或是政府的压力,抑或是宣传需要)很多保险公司大范围的寻找符合通融赔付条件的人。

虽然有协商理赔和通融赔付的存在,但是这些和理赔宽松根本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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