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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身故受益人指定还是法定,你选对了吗

保险身故受益人指定还是法定,这个问题很少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而实际上了解清楚这个问题对于投保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身故受益人选择指定是非常必要的。原因有三:

一、指定身故受益人理赔更方便

如果是法定身故受益人,在理赔的时候,除了提供基本的理赔材料外,相比明确指定了身故受益人的情况,需要额外提供法定受益人(父母)与出险人的关系证明以及保险金分配协议书。大家都知道,这个关系证明是相当麻烦的,因为被保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太多,均需要一一证明。

二、指定身故受益人所赔付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债

法定身故受益人所赔付保险金会被作为遗产来处理,关于这一条可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而指定身故受益人所赔付保险金是作为受益金来处理的,而在法律上来说,受益权大于债权大于继承权,这样一个权益的对比意味着什么呢?举个例子吧,就是说,如果被保人在生前欠下了一笔债务,继承来的财物是要用来抵债的,而作为保险受益金的财物是不得用于抵债的。

当然,指定身故受益人虽然很好很必要,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于指定受益人的,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出于好心,总是希望我们的客户指定身故受益人,可是有很多家庭经常会为此闹矛盾,这个就要看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了,反正我家是不会因为这个问题发生任何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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